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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文清路72号。法定代表人程学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工业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振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