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丘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梁兵,总经理。被执行人丘汉忠,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月5月30日作出(2017)桂0105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丘汉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一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99内存款人民币2844.9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丘汉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一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99内存款人民币2844.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