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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陈若彪、余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若彪,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陈若彪,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余东,男,汉族,1982年1月l3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陈若彪申请执行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余东欠申请执行人陈若彪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804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2125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余东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2504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及迟延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唐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