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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金海与陈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海,陈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冯金海,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陈玉波,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冯金海诉被告陈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金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15000元欠款交至法院,剩余10000元冯金海自愿放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