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伍传树、湖北钢锐钢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伍传树,湖北钢锐钢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航天星都C1B座1512室。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伍传树,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湖北钢锐钢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法定代表人丁祥。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伍传树、湖北钢锐钢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2,043,122.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传树、湖北钢锐钢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12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