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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明泽清申请执行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泽清,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明泽清,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520100697532065W)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20层6号,经营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宗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明泽清与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四查,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