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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传炎与付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炎,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付莉,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传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莉及其丈夫杨传宏银行账户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莉及其丈夫杨传宏(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67768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