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满成与双峰县双洪洗煤厂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成,双峰县双洪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满成,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双洪洗煤厂,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栗新村第*组。法定代表人丁南贵。王满成与双峰县双洪洗煤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峰县双洪洗煤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满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双峰县双洪洗煤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满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双峰县双洪洗煤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满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