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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理光明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执行苏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理光明混凝土分公司,苏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理光明混凝土分公司,住址:大理市下关西郊苗圃。被执行人:苏艳伟,男,汉族。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理光明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执行苏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7)云29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艳伟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理光明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570元、违约金41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艳伟于2017年8月2日将货款33570元、违约金4178元、案件受理费380元自行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出具了收到全部案款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鹏飞审 判 员  杨朝辉人民陪审员  杨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