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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虎文与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虎文,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77号原告:彭虎文,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号卓亭广场*楼。法定代表人:丰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系该公司职工),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彭虎文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178元,减半收取计7589元,由原告彭虎文负担。审判员  丁培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