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朱建生、黄振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生,黄振胜,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生,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振胜,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工业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振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建生与被执行人黄振胜、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