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成物业与李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阳,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