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琴与被执行人雷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东执字第5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雷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东宁县电厂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雷淑惠,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琴与被执行人雷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淑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蒋纳提出的申请,依法对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雷淑惠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阳光五区6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9.21平方米)住宅楼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琴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63348元接收该房产,抵偿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770元、评估费4900元、利息90000元、借款本金163478元,借款本金86522元及后续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雷淑惠未履行。经本院采取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雷淑惠在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工商冻结、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琴,申请执行人王琴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淑惠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雷淑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