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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371号被执行人:吴彤,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58元(罚金10000元、未退赃款500元、执行费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