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371号被执行人:吴彤,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558元(罚金10000元、未退赃款500元、执行费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