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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二林与贺存林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二玲,贺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周二玲,女,1918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被执行人贺存林,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二玲与贺存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存林给付何雅静、贺智超2017年度抚养费共计19369元。并申请执行费191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贺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