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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赵得良与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得良,董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赵得良,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范县。被执行人:董国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得良与被执行人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得良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冯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