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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正林与当涂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林,当涂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赔初3号原告陈正林,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红心,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物所律师。原告陈正林不服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涂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亮、被告当涂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宋晓琼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林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林撤回起诉。审判长  袁国庆审判员  焦明君审判员  夏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