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赵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939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无法找到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