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茵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茵,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魏茵,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汉汉,系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魏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邓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邓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427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