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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海平��德州章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海平,德州章盛管业有限公司,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恩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鲁14民辖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海平,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章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北城建材一区**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肖丽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北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海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恩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卢海平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章盛管业有限公司、���审被告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恩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卢海平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望水村五社34号,现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广达路2号院2号楼1单元1802号,且在此地居住已经一年以上,北京市朝阳区应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15日,原审被告遂宁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章盛管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注明签订地点��德州市德城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