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927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