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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927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