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宝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马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77号申请人: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真寨2-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863673XXX。法定代表人:区宝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璟、李俊蓉,系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宝玉,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系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宝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马宝玉位于景洪市世纪金源小区傲江苑5XXX房屋(证号:00133XXX)。申请人西双版纳名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已对被申请人马宝玉位于景洪市世纪金源小区傲江苑5XXX房屋(证号:00133XXX)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