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屈新芳与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新芳,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吴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85号原告:屈新芳,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B室。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被告:孙占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吴明明,男,1988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屈新芳诉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吴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屈新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新芳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