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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屈新芳与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新芳,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吴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85号原告:屈新芳,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B室。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被告:孙占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吴明明,男,1988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屈新芳诉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占艳、吴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屈新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新芳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