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秦斌与莫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斌,莫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1民初813号原告:秦斌,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莫良兵,男,1992年7月26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秦斌诉被告莫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自2014月7月30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每月利息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欠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莫良兵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秦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3、手机短信截屏六张,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推脱的事实。被告莫良兵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被告徐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号码是当时被告使用的电话号码,本院不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每月30日付清当月利息600元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原告要被告还款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秦斌将钱款借给被告莫良兵,被告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因借条上无落款时间,且原告无相关证据佐证其借款日期及向被告催收日期,故利息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原、被告约定利息每月600元即月利率6%,原告诉请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付利息,本院认为,按法律规定可以支持的利率为年利率24%。被告莫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良兵向原告秦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作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莫良兵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