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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启军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军,韩学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潘明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551号原告:潘启军,男,1966年8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韩学波,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冯前程。被告:潘明钟,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负责人:张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启军诉被告韩学波、潘明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4日,原告潘启军以诉讼主体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启军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计774.5元,由原告潘启军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审 判 员  胡 芸人民陪审员  侯盛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