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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新星与孙立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星,孙立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912号原告:赵新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孙立长,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原告赵新星与被告孙立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新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超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赵新星负担。审判员  张馨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