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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浩与北京胜玉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浩,北京胜玉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78号原告:孟浩,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北京胜玉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霍村村委会西150米。法定代表人:田宏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浩诉被告北京胜玉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浩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