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奇,覃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州大道192号。诉讼代表人:梁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奇,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覃汉梅,女,1960年4月6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奇、覃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奇、覃汉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四查、二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李奇、覃汉梅名下有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