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胜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9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07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7月28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西胜法,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文盲,无职业,住永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西胜法在石狮市鸳鸯池公园内靠近西侧一椅子上,趁被害人刘某打电话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身旁的1个挎包,内有1个女士长款钱包(均无法估价),钱包内有人民币6867.5元、银行卡、加油卡等物。被告人西胜法于同日13时许在石狮市灵秀镇洋下浩浩公寓603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追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建议对被告人西胜法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西胜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西胜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西胜法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西胜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西胜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西胜法另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西胜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