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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高明鑫、沈定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君,高明鑫,沈定祥,姚富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211号原告:王明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被告:高明鑫,男,199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学生,住神农架林区。被告:沈定祥,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北保康县人,住襄阳市保康县。被告:姚富珍,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北保康县人,住襄阳市保康县。原告王明君与被告高明鑫、沈定祥、姚富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明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