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对被执行人刘xx已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