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曹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66号原告: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璐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兴,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宁波市梅山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翼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