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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耿杰与金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杰,金国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758号原告:耿杰,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国相,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杰诉被告金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国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杰撤回对被告金国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耿杰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