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跃进,李爱芹,陈红金,陈金柱,陈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负责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陈跃进,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爱芹(系陈跃进配偶),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红金,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金柱,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素明,男,1970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跃进、李爱芹、陈红金、陈金柱、陈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