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大群与王世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群,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59号原告:高大群,女,民国60年12月24日生,住台湾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清,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高大群与被告王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知原告高大群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高大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大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