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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俊峰与义马市环境保护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峰,义马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535号之一申请人黄俊峰,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谢英伟,该局局长。关于黄俊峰诉义马市环境保护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义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义劳人仲案字(2017)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环境保护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俊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加点工资26043.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291。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环境保护局银行存款2633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