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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池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430号原告: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580107161H。法定代表人:孔令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男,1977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池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汇隆花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704319372。法定代表人:郑文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19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天长市弘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