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6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凤源与吴应禄、吴祖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源,吴应禄,吴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6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凤源,男性,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吴应禄,男性,1948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吴祖峰,男性,1986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凤源与被执行人吴应禄、吴祖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何凤源于2017年8月4日到本院申请撤销(2016)黔2626执11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6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吴兴军审判员 粟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仕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