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云侠、金士叶与乔方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侠,金士叶,乔方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8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云侠,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士叶,住址同上。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晖,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方成,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云侠、金士叶因与被上诉人乔方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云侠、金士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云侠、金士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侠、金士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李云侠、金士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