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32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