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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32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