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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文强、周杰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强,周杰,陈江乾,周维江,杨光明,杨周,赵跃华,张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6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强,男,1971年8月1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戚绍明,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杰,男,1988年2月20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治勇,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乾,曾用名陈锡恩,男,1983年10月28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维江,男,1983年3月7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牟顶礼,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明,男,1979年8月13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卿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周,曾用名杨仕周,男,1990年8月25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跃华,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县(现巴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25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聪林,曾用名张克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强、周杰、陈江乾、周维江、杨光明、杨周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赵跃华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聪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周文强、周杰、陈江乾、周维江、杨光明、杨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强及其辩护人戚绍明、周杰及其辩护人张志勇、陈江乾、周维江及其辩护人牟顶礼、杨光明及其辩护人卿伟、杨周及原审被告人赵跃华、张聪林均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