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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增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36号罪犯李增,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4年1月14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李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夜间信息员工种,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夜间巡查制度,积极履行信息员职责,保证监区安全。该犯2015年3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五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