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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三勤与杨国耀、孟荣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勤,杨国耀,孟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勤,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国耀,又名杨国旭、杨三飞,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荣田,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三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国耀、孟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国耀、孟荣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国耀向申请人张三勤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被执行人孟荣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杨国耀向申请人张三勤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孟荣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769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