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锦鹏与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鹏,李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09号原告徐锦鹏,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红,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月利率1.5%自2016年6月13日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粤B×××××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粤B×××××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永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锦鹏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陈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