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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赵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赵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赵小梅。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赵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林以正与赵小梅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