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赵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赵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赵小梅。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赵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林以正与赵小梅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