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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唐华英,刘福金,雍宏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574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铭。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祥沛。被告: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唐华英,女,1964年06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福金,男,1964年0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雍宏伟,男,1992年04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唐华英、刘福金、雍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