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董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董友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580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董友水,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华与被告董友水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董友水返还原告王华借款1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友水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王华借款12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原告王华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友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华借款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被告董友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