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艳诉被告薛春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薛春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283号原告王丽艳。被告薛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艳诉被告薛春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丽艳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