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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黄春民、张海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黄春民,张海香,黄乐芬,黄伟芬,黄燕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129号之一原告:张丽红,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春民,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张海香,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黄乐芬,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黄伟芬,女,1998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黄燕芬,女,1999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丽红与被告黄春民、张海香、黄乐芬、黄伟芬、黄燕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丽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张丽红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洪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