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德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36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08083X。法定代表人:甘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云,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若羽,系公司职员。被告:龚德文,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珍 来源:百度搜索“”